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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志代表建议取消入学与计划生育挂钩的作法

别让计划生育成为孩子上学的门槛

□ 本报记者 韩小红

“部分地区将孩子入学与家长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挂钩,在孩子办理入学注册时要求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甚至要求母亲提交上环证明,或者对申请入学的孩子区别对待。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应该立即纠正。”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残联副理事长郭新志提出《关于取消入学与计划生育挂钩的建议》引起代表们的共鸣和关注。

郭新志代表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说,部分地区将孩子入学与家长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挂钩,如家长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暂缓办理孩子入学注册手续。有的地方针对家长计划生育执行情况不同而对申请入学的孩子区别对待。2011年就曾有媒体报道:新学年开学初,一些学生家长向媒体和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所在县(市、区)将小学生入学注册与计划生育挂钩。闽北某县要求,“从2011年秋季入学起,全县幼儿园(包括私立)、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要求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无证明的,予以暂缓注册,待学生家长履行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后,予以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部分地区将学生家庭的计划生育状况与孩子入学注册挂钩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应立即纠正。

有些地方甚至在孩子入学还要家长提供“上环证明”。例如,2012年12月14日《南方日报》报道:近日,广州番禺华碧学校通知,孩子入学要家长提供“孩子准生证、孩子医院出生证明,母亲查环(查孕)证明”。家长对这种做法表示极为不解:“母亲的查环(查孕)证明跟学生学籍档案有何关系?居委会都不硬性要求上环,学校反倒来查环,真是荒天下之大谬!”番禺区教育局表示,华碧学校的这一举措,是“教育部门配合计生部门齐抓共管的一项政策,2008年开始广州已有,是对非广州户籍新生入学的要求”。

事实上,不但孩子入学时不应要求家长提供“上环证明”,而且强制上环也是不合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很显然,强制性要求妇女上环侵犯了公民自由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从个人权利来说,每个孩子,不论其父母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规定,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作为学龄儿童或少年,都应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即使父母违反了什么规定,惩罚也不应株连孩子。”为此,郭新志代表特别建议: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孩子入学注册与家长计划生育状态完全脱钩,取消任何影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限制性措施,积极创造良好的就学环境,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尽快清理各地将孩子入学与计划生育挂钩的违法文件和条例,并联合发文至全国各县区,严格禁止在孩子入学注册时要求家长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上环证明”的违法行为。(本报记者 韩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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