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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业发达国家的资源量与储量概念解读

□ 作者 陈 源

我国越来越多的地质勘查单位陆续走向国外市场,勘查工作的成果最终以提交一份勘查报告来体现。勘查报告的核心就是提交资源量与储量的估算结果。我国的地质勘查单位通常会以中国的相关规范为依据来提交资源量与储量的估算结果。深入了解矿业发达国家有关针对资源量与储量概念的规范及其与我国有关规范的异同,能有效提升我们勘查成果质量。本文概要介绍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资源量与储量的概念,并与我们的相关规范进行比较,以膳读者。

一、资源量与储量规范

矿业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对资源量和储量定义的规范获得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这些规范是澳大利亚的JORC规范和加拿大的CIM规范,二者对资源量和储量在概念和分类上基本是一致的。我国与其对应的就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目前我国的这一规范还没有获得国际上的认可,除了存在与国外沟通不畅原因之外,也有我国规范自身侧重点的不同和历史原因。

二、JORC规范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对资源量的定义与分类

我国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依据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量分类框架建立,与JORC规范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在总的资源量的概念上基本是一致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明确:勘查工程确定的资源量,其数量和质量在预期时间内,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和可开发利用的。JORC规范将资源量进一步分为Measured(探明的),Indicated(控制的)和Inferred(推断的),基本与我国的331(探明的)、332(控制的)和333(推断的)资源量级别对应,不存在太大的歧义。

然而,我国的规范对资源量与非资源量的界定是模糊的,这一模糊以及历史原因产生出一个潜在矿产资源量概念,即334(预测的),其定义是依据地质和物化探异常预测而未查证的那部分资源。显然,334(预测的)不属于定义的资源量范畴。实际上334(预测的)与JORC规范的勘查靶段(Exploration Target)是对应的,JORC规范不允许对勘查靶段进行资源量估算。

在我国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是国家项目,资源量的边界品位需要一个论证和认可过程,即用来圈定资源量的边界品位在资源量估算之前需要获得储量评估机构的认可,该评估机构将决定是否认可最终的资源量报告。如果是市场项目,资源量的边界品位通常由业主自行确定,勘查单位照章办事。JORC规范要求最终提交资源量报告的胜任人(资质人)需要提供明确的依据并确定边界品位,其依据主要是通过概略性研究或类比获得矿产品价格和经营成本数据,边界品位与矿产品价格和经营成本数据对应一致。因此,边界品位将随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和项目自身的矿石可选性性能而变化。JORC规范明确:低于选矿试验尾矿品位的矿化不属于资源量范畴;有一定品位,因埋藏过深导致不能经济开发利用的矿化不构成资源量;不能实现有效经济选矿的“呆矿”不构成资源量。

与中国规范不同,JORC规范对Measured(探明的)和Indicated(控制的)级别资源量还强调了对矿石体重和物理性质(矿石自然类型)在矿化空间范围内的调查要求,即一旦没有开展任何小体重数据的调查,或者没有控制对矿石选矿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矿石类型边界如氧化矿边界,则JORC规范的Measured(探明的)和 Indicated(控制的)级别的资源量不能成立。同时JORC规范还对Measured(探明的)级别的资源量强调要有充分的依据证实,而不是推断在两个观测点(探矿工程)之间,其地质和品位是连续的。这就要求,对某些品位变化特别大的脉状矿化,有时需要实施坑探来提供矿化连续性的依据,甚至最终仍无法获得Measured(探明的)级别的资源量。

三、JORC规范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对储量的定义与分类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对储量的定义是:经过可行性研究,并对经济、开采、选冶、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因素修改后表明在当时是经济的和可开发利用的那部分资源量。该定义与JORC规范相应定义基本上是一致。JORC规范将储量分为Proved(证实的)和Probable(可能的),基本与我国的可采储量(111)和预可采储量(121和122)级别对应,不存在明显的歧义。

按照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对储量的定义,在开展可研工作的当时,不经济的那部分资源量自然就不能构成储量。因此,边际经济基础储量(111b、121b、122b、2M11、2M21和2M22)的概念与储量的定义是不协调的。按照JORC规范,对于转换储量以后剩余的那部分资源量仍然为资源量。因此,按照JORC规范要求,我国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仍然为资源量。同理,我国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2S21和2S22)按照JORC规范要求仍然属于资源量范畴。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当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在预期时间内,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和可开发利用的。这点是储量和资源量的主要区别。

四、可行性研究与储量的确定

JORC规范和CIM规范对可行性研究的定义可概括为:在充分考虑修正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分析,对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进行研究和优化,以确定最终经济可利用的那部分资源量,即储量,这些修正因素包括,但不局限于采矿、选矿、冶炼、基础设施、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等。只有JORC规范的Measured(探明的)和Indicated(控制的)级别资源量才能允许转换为储量。可行性研究依研究程度从低到高可进一步划分为:概率性经济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对可行性研究的定义是模糊的,虽然也给出了概率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分类;但是规范明确:储量要满足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程度,以及只有331(探明的)和332(控制的)级别的资源量才能转换为储量。

我国规范对可行性研究定义的模糊导致这一规范在我国的矿业界没有得到广泛的采纳。在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中资源量和储量的概念是混合在一起的,表现为在没有开展专门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前提下常常出现储量数据。在矿山设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不仅资源量和储量的概念混合在一起,而且333(推断的)资源量被广泛用来转换为可开发利用的储量。

依照JORC规范和CIM规范要求,在报告储量的当时,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出现,储量的概念即不能成立:仅仅拥有探矿证,且还没有着手开始采矿证申请程序;没有完成采矿设计和选矿厂设计;矿权位于政府设定的禁止开发的地区如自然保护区,或开发可能会引起严重的环境问题;采矿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安全问题;经济分析获得的净现值为负值等。

五、评述与建议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资源量和储量概念与矿业发达国家的规范是一致的,由于我们侧重点的不同和历史原因,在详细分类上仍然存在差异,尤其是储量的概念。在国外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对没有开展过专门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我们的地质勘查部门提交的勘查报告中仅仅涉及资源量就可以了。考虑到我国地质勘查部门的勘查资格不被国外认可,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国际认可的资质人资格,或与国际知名矿业咨询机构合作,利用他们的资质人资格来完成任务,拓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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