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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声音 唯用“重典”才能从根本上改变 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因地制宜 代表委员畅谈区域发展 “用法制约束权力运行” 重拳打击电话网络诈骗 通过顶层设计和底线管控解决应试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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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提议制定《清洁空气法》:

唯用“重典”才能从根本上改变

□ 本报记者 耿兴敏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不仅给大气污染防治敲响警钟, 而且对大气污染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8日,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提交关于制定《清洁空气法》的建议。

张兆安表示,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执行了近14个年头,在立法指导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参与度、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清洁空气法》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张兆安认为,从我国现实来讲,仅仅靠防御来治理产生的污染远远不够,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对污染可能产生的温床进行治理,唯有用“重典”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在的严重大气污染情况。因此,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清洁空气法》,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参与度、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对解决我国严重雾霾天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建议指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仅要依法进行申报,而且要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加该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增强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参与的途径,监督大气排污单位更好地履行法定环保义务。”

张兆安建议,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应增加一个条款:“上述申报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公民、单位、团体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处理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建议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增加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接受监督。

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应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及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议认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但直接影响最深的是周边居民。增加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作出评价内容,且让周边居民参与监督生态环境的保护,对防范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议指出,法律责任条款中应当提高超标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事故等违法事项法律处罚的上限。

有关提高超标排放、违法排放、大气污染事故等违法事项法律责任条款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应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张兆安认为,原《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太低,造成违法成本低,使得《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只有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才能使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张兆安建议,在立法中增设专项条款,支持因大气污染而提起的公益诉讼。

这意味着,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之诉。

张兆安认为,国外大量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目前大气雾霾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引入环境公益诉讼非常有必要。(本报记者 耿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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