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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4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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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声音 唯用“重典”才能从根本上改变 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因地制宜 代表委员畅谈区域发展 “用法制约束权力运行” 重拳打击电话网络诈骗 通过顶层设计和底线管控解决应试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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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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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永清委员:

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 本报记者 韩小红

《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上官永清提交的这份提案正是两会代表委员们特别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包括货币支付、资金融通等金融行为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各类方式方法。”

上官永清委员说,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可以划分为支付结算类、融资类、投资理财类等三大类。在此三类业务中,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投资理财类业务发展最为迅猛。截至2月14日,余额宝规模突破4000亿元,相当于1%的全国居民存款规模。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对风险却揭示不够。余额宝公开承诺的年化收益率能达到4%,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对产品隐含的风险披露较少。

(二)余额宝类业务的“寄生性”盈利模式和发展模式未来难以延续。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将消除和大大减少因资金身份、领域、性质不同存在的寻租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专门监管相对缺失。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还存在缺位或空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格主体的范围还比较模糊,部分新型业务边界不清,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规范引导。

为此,上官永清委员提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首先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协调。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配合,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同时,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避免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

其次是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配合,尽快制定发布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严守“风险合规”底线,完善内控合规制度。

第三是注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一方面应保持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要对互联网金融线上、线下的业务实施一致性监管。

第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一方面,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载体和形式,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除遵守现有法律法规之外,还应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

第五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明确风险提示,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

第六,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优化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本报记者 韩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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