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12日下午在回答本报记者提出的关于“网络征婚陷阱”问题时表示,婚恋网站如果不能够将实际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向被侵权的消费者提供,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提问,“现在征婚网站比较多,也反映出网络征婚中存在的陷阱,一些人隐瞒自己真实的婚姻状况,婚恋网站在这样的纠纷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张勇健说,网络征婚纠纷案件实际上属于一种中介服务合同纠纷。在这样的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受到欺诈,或者是消费者因为中介服务者提供的信息虚假受到欺诈、受到损害,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中介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有这样的虚假行为或者是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损害的话,提供这样一个信息平台的网络或者是网站公司首先应该帮助或者是协助消费者向侵权人,或者是提供虚假服务的中介公司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够将实际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向被侵权的消费者提供,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当然可以向最终的侵权者主张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据统计,2010年~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新收各类消费者维权一审案件中,合同类案件351471件,侵权类案件131074件。在合同类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688件。
“消费者权益纠纷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多发性、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特点。”孙军工说,人民法院注重化解矛盾的实效性,努力提高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和裁判结果的自动履行率。近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55.5%,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强制执行率为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