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思路,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
泉州市提出,原则上按照“一矿、一证(采矿证)、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经济实体”模式,鼓励矿井实施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已确定被整合的矿井应列入次年关闭淘汰计划。2015年底前淘汰6万吨/年以下煤矿,2018年底前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泉州市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炭资源枯竭的;1年内2次发生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限期停产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开展升级改造、未实现正规开采或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或消除的。
泉州市强调,煤矿生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查开办煤矿,必须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开采范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连续3年平均值高于省下达泉州市指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不得申请开办新矿;停止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开办许可。△(齐培松)